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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再现伟大判决!女白领“管闲事”缠上官司 5年后终获无罪

2017-09-05 吴笋林 法律会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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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4年来,陈菲律师一直为王璐作无罪辩护。(当事人供图)

2012年6月的一天下午,广州某通信公司一名女白领王璐(化名),因为管了一桩交通违停导致路段堵车的“闲事儿”引来官司,一审被判刑11个月。

当时,王璐劝告导致塞车的车主挪车未果,用手机拍照欲上网举报。结果与50多岁的女车主姚某(化名)起了争执,其间穿高跟鞋的女车主姚某一屁股跌倒在地,造成骶3椎体骨折,鉴定为轻伤。王璐因此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、起诉、获刑。

经过上诉、重审、再上诉、终审,事发5年之后的今年8月17日,她终于迎来了一纸无罪判决。

广州中院的法官在终审判决中称,王璐用手机拍摄车辆欲举报违停致路面堵塞情况,“是出于良好的意愿,采取适当方式改善社会环境”。在被害人的拦阻、拉扯之下,她仅是采取了最低限度的摆脱方式,既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,其摆脱纠缠的行为激烈程度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,因此不构成犯罪。

事发

街拍违章停车引发争执一推对方跌伤

今年45岁的女子王璐,案发前是广州某通信公司的一名管理层人员,企业曾经的优秀员工、储备干部。王璐大学毕业,有着良好的家庭教育背景,父亲是知名大学教授。她不仅在事业上发展不错,家庭幸福,也是一名注册义工,平时常参加各种公益活动。

但是,5年前回家路上的一次“多管闲事”,让王璐原本顺利的人生突生转折。

据海珠区检察院在一审阶段的起诉书称,2012年6月16日15时30分许,王璐在途经海珠区大江苑市场路段附近时,因通行问题与被害人姚某发生争执,继而相互推搡,并将姚某推倒在地,致姚某骶3椎体骨折(经鉴定,其损伤已经构成轻伤)。

被害人姚某在证言中称,事发当天下午她驾车途经该路段,因电话响起将车停在路边接电话,这时有一名女子(王璐)过来两次敲其车窗说她的车挡住了路,那名女子还用手机拍她车的照片说要晒到网上,她追上去拦住对方要求删照片,对方不肯,双方发生争执、推搡,她被推倒地。报警后,警方把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。

事发当晚姚某感觉到不适,警员将她送到新海医院治疗。

事发3个多月后的2012年10月9日,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姚某作出了伤情鉴定,结论是外伤致骶3椎体骨折(急性期),损伤程度构成轻伤。

当事人

“我没有殴打她,只是为了摆脱纠缠才推开她”

王璐在事发当天于派出所做的笔录中称,当时她发现一部白色小汽车停车造成附近交通堵塞,于是上前提醒女车主姚某挪车,谁知对方不理会,双方随后发生言语争执。

王璐于是拍了两张堵车状况的照片就走开了,但被姚某驾车截停。双方继而发生拉扯、推搡。

对于受伤过程,受害人姚某的说法是王璐一度将她推倒在地,还踢了她;王璐的说法是她想走,但一直被姚某从后面拉住肩膀,没有办法“只好用手用力推开她,她穿着高跟鞋,没有站稳,就倒在地上了”。

警方找到的一名西瓜摊贩、两名附近公司门岗值班员等人证实,王璐和姚某仅是“相互拉扯、推推搡搡”,后来年龄较大的姚某倒地,王璐马上离开,姚某爬起来又去追。姚某一路追到王璐居住的小区楼下,派出所到后将两人带回调查。

姚某的轻伤鉴定结论出来后,双方一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。

事隔一年多之后的2013年11月26日,王璐被警方在其天河区的住所“抓获”。

王璐后来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中也均否认有殴打姚某,“当时只是想扯回包,摆脱纠缠,想快点走”。

一审获刑

赔偿了16万元 还被判刑11个月

2014年3月7日,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公诉。公诉机关认为,王璐推搡致人轻伤的行为,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王璐的辩护律师陈菲向法庭提出,王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,客观上也没有伤害的行为,王璐与姚某发生拉扯是为了摆脱对方的纠缠,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出于本能做出的反应,请求法庭对王璐宣告无罪。

海珠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过程基本一致,另外在一审过程中,姚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,后双方达成和解,王璐赔偿了人民币16万元给被害人姚某,姚某表示不再主张任何权利,并表示对王璐予以谅解。

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,王璐推搡致被害人姚某倒地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。法庭表示,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一种是直接故意(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发生),一种是间接故意(放任结果发生)。被害人姚某50多岁比王璐年长,且案发时穿着高跟鞋,王璐作为正常人应当判断对其推搡可能造成倒地受伤的结果,但当天“被对方拉住没有办法,只有用手用力推开她”,可见王璐主观上至少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(放任结果)。

海珠区法院一审认定,王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,综合考量量刑情节,该院于2014年10月14日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。

发回重审犯罪情节轻微,构成犯罪,但免予刑事处罚

王璐不服提出上诉。2014年10月25日,即一审判决的11个月刑期届满之日,王璐被准许取保候审,从看守所放了出来。一年之后的2015年12月29日,广州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,将该案发回海珠区法院重审。

重审法庭仍认为王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考虑到王璐主观恶性小、被害人对激化矛盾有过错、双方达成和解等因素,法庭认为王璐的犯罪情节轻微。2017年3月15日,海珠区法院对案件作出重审判决:王璐犯故意伤害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
终审无罪检察员发表意见时罕见表示“王璐应该无罪”

重审被判处“定罪免刑”当天,王璐不服,再次提起上诉。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期间,陈菲律师称,没想到检察员最终在发表意见时竟罕见地表示“王璐应该无罪”。

据终审判决书记载,广州市检察院发表意见认为:本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姚某的伤情是在二人推搡过程中造成。王璐的主观方面仅是过失,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,只是一般拉扯,为了摆脱被害人而将其推倒。根据刑法规定,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,应当判决上诉人无罪。广州中院也认为:本案起因是王璐拍摄了被害人姚某车辆的照片,欲举报违停致路面堵塞的情况,出于良好的意愿,采取适当方式改善社会环境,双方并无严重的利害关系。被害人从后面追上王璐,随即双方发生拉扯,纠纷主要是针对王璐的手机照片。双方仅是“拉扯推搡”,无殴打对方身体的行为。

法官认为,没有证据证实王璐确有伤害对方的故意,或预料到这个动作会导致被害人轻伤。在被害人的拦阻、拉扯之下,王璐仅是采用了最低限度的摆脱方式,设身处地,法官也想不出其他有效方式能够不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,躲开拉扯离开现场。另外被害人当天穿着高跟鞋,对不慎摔倒也有一定影响。被害人倒地后,王璐并没有乘势攻击扩大伤害,而只想尽早离开。

广州中院认为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璐对被害人伤害的后果“持有追求或放任的主观心态”,也不能充分证实王璐对被害人实施了“主动攻击致其倒地”的客观行为,王璐为防止手机被夺采取的“保护手机和摆脱纠缠的行为激烈程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”。2017年8月17日,广州中院对该案终审宣判,判决撤销一审判决,宣告王璐无罪。

当事人说

王璐:女儿问我还去做义工吗?我说去啊

王璐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,当天自己出于善意提醒违章停车者,只是尽到公民义务。没想到因为发生争执,导致对方受伤,自己也身陷囹圄。好在自己的单位比较人性化,给她保留了工作资格多年。终审无罪后,她仍可以回去上班。

“拿到无罪判决的那一刻,我又相信法律了。”王璐说,最近女儿问她现在还去做义工吗?“我说去啊,现在只是更谨慎一点了。”

律师说法

陈菲:检察员说,对这样的公民定她有罪,不是法律的本意

王璐的辩护律师陈菲,曾有过8年的检察官经历,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也已有15年。王璐案一跟近4年,陈菲坦承自己压力也很大。案件辩护过程比较曲折,但最后迎来了柳暗花明般的转折。

陈菲律师对该案二审时出庭检察员所说的一番话印象深刻,“检察员说此案的事实是清楚的,但刑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,要慎用,不到万不得已,不要动用刑事处罚。在这个事情中,王璐只是想做好事,她的初衷是好的。对这样的公民定她有罪,不是法律的本意,我们认为她是无罪的”。陈菲说,检察员的这番话不仅让当事人王璐夫妇抱头痛哭,也让与她一起出庭辩护的同事万律师掉了眼泪。“我当时心里也是万千滋味。”看着终审判决书上那句“设身处地,法官也想不出其他有效方式……”陈菲说她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。

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广东省律协副会长王波在点评此案时认为,维护公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、法律尊严、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的核心价值。无罪判决是刑辩律师最高的追求,也是这份工作最大的荣耀,每一个无罪判决都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抵达和实现。王波认为王璐案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案例,“当事人几经曲折终于见到曙光,社会还是充满了公平正义的力量”。

另外王波认为,王璐案终审无罪的结果,也很好地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。“不到万不得已,不能动用刑法。”王波称,该案的裁判结果,也是对良好道德风气的一种引导和维护。

采写:南都记者 吴笋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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